各系团总支、学生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积极服务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同时选拔我院优秀项目参加2016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决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
二、参赛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可代表我院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仅可代表最终学历颁发高校参赛)。
三、组织机构
共青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
四、大赛内容
大赛下设3项主体赛事: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公益创业赛面向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以上3项主体赛事需各系进行选拔报送,不设名额上限,项目申报标准等详见竞赛章程,有关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推进步骤
本届竞赛分初选、终评两个阶段进行。
(一)12月14日16点前,各系针对大赛下设的3项主体赛事组织本系学生参加初选。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项目分类申报,即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各系在推报初选项目时,两类项目的比例不作限制。竞赛评委会将在初选、终评阶段,针对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
(二)12月17日16点前,各系汇总参加初选项目,对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填写情况进行把关,按照统一要求,报送至两校区院团委办公室。在3项主体赛事中,竞赛组委会不接受个人的申报。报送要求如下:
每个团队(个人)只能申报1件作品。各系要分别通过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报送参加初选的《作品申报表》(附件1、2、3)、商业计划书(附件4)和《作品汇总表》(附件5)至两校区院团委办公室。其中,纸质版要求一式2份,封面采用230克A4纸,正文采用70克A4纸,《作品申报表》和《商业计划书》合在一起装订,《作品申报表》在前,《商业计划书》在后,电子版发至ytw-sjb@zdxh.cn。
(三)12月中旬,对各系上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核和预审。
(四)12月下旬,组织终审评审,通过书面评审、答辩等环节,确定进入省赛作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举办2016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力举措,对于引导和帮助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系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完善院、系二级赛制,切实抓好大赛的组织工作。
(二)建章立制,把握导向。各系要结合大赛的新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机制建设工作;在对参赛项目和个人的奖励支持上,要注重与原有的“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衔接和延伸。鼓励各各系依托大赛平台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体系,注重引入风险投资和联合社会有关方面为大赛提供资金、资源、智力等方面支持,努力推动参赛项目的成果转化。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系要将大赛宣传作为工作重点,摆上日程,列入计划。一方面借助各系主页、微信、微博平台、广播等新媒体手段,另一方面注重种子选手培养,在学生中营造关注、理解、支持大学生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同时提升赛事的社会影响力与品牌传播力,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
七、相关事项
(一)组委会将严格保守参赛作品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赛者与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持有人的一切纠纷与组委会无关。
(二)组委会将对作者和作品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参赛资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刻取消其参赛资格,对已获奖的将追回所得一切奖励及荣誉,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竞赛有关事宜,请与组委会联系。
联 系 人:代 亮 刘励婷
联系电话:0769-82676842
附件下载邮箱:zdxhxcb1@163.com 密码:ZDXH123456
各系负责人咨询QQ群:468016043
附件:
1.《2015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校内赛作品申报表》
2.《2015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实践挑战赛校内赛作品申报表》
3.《2015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公益创业赛校内赛作品申报表》
4.《2015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书写作指南》
5.《2015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校内赛作品申报汇总表》
6.《2015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初赛评审细则》
共青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