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氛围,培养和提升我校学生的创造精神、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省市校协同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的有效转化,激励全省大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助力广东创新驱动发展。为选拔优秀作品参加省赛,我校决定进行2018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的征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大赛将成立竞赛组委会,于校团委处设立组委会办公室,并邀请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可参加全部主题赛事,毕业未满5年的本科生可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参赛者自行组成优势互补、专业配置、人员结构合理的创业团队。原则上每个参赛团队不能超过10人,以团队负责人所在二级团委负责作品申报。
2018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下设3项主体赛事: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
1.创业计划竞赛:面向我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
2.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相关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大赛报名截止日期为准)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等材料)。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3.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相关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以上3项主体赛事在院(系)级竞赛的基础上进行报送。
参赛团队应认真进行市场调研、企业分析,撰写一份把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具体、完整、有实施可能的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一般包括:摘要、创业组织及计划概述、可行性分析报告、产品介绍、市场分析、公司组织与管理设计、公司经营规划与设计、财务分析、资本需求、融资方案和回报、风险及其防范以及相关附件资料等。
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申报项目的作品类别,组织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服务中心导师库导师对项目进行评阅,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促进团队更好的完善作品材料。
竞赛按创业计划竞赛的七大组别、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三大类别分别评选,入围作品将代表我校参加2018年“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在省赛获奖团队将按《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中新院〔2017〕37号)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二级团委在继承和发展原有的竞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完善校、院二级赛制,切实抓好大赛组织工作。
2.建章立制,把握导向。各二级团委要结合大赛的新常态,进一步做好机制建设工作,要注重与“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的衔接和延伸,鼓励学生将科技创新项目转化为创业实践,以创新促进创业。
3.广泛动员,密切配合。大赛是落实“双创”精神,激励青年投身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各二级团委要密切配合,加强与所在院系相关合作单位(企业)的联系和对接,整合各类政策资源对接服务各参赛项目和企业,以竞赛为契机充分引导和激励青年大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创业。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二级团委要将大赛宣传作为工作重点,摆上日程,列入计划。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手段,在学生中和社会上营造关注、理解、支持大学生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同时提升赛事的社会影响力与品牌传播力,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
各二级团委组织、指导参赛学生填写《作品申报书》(附件2)和《参赛作品汇总表》(附件3),向校团委报送的参赛作品(数量不限),电子版发送至:ytw-sjb@zdxh.cn。纸质版交至两校区团委办公室(广州校区-行政楼202;东莞校区-格物楼②B215)。